根據(jù)香港新《公司條例》第112 條的規(guī)定,滿足下列情形可稱為
公司成員:
1.公司的創(chuàng)辦成員須視為已同意成為該公司的成員。
2.在公司注冊時,該公司的創(chuàng)辦成員須作為成員,記入該公司的成員登記冊。
3.如任何其他同意成為公司成員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已作為成員記入該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該人即視為該公司的成員。
也就是說,香港公司的股東只有在登記冊上登記了股東資料的相關記錄后,才能正式成為該公司的成員,享有其成員權利,如投票權、分紅權及分產(chǎn)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