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 (不論它們是私人擁有或是上市實體企業(yè)架構內(nèi)持有的),都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很重要的一點,如果知道某人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必須在知道或相信此事后7日內(nèi),向該重要控制人發(fā)出書面通知,并在1個月內(nèi)備存。而且,公司還必須將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所在的地方,在首次備存后的15日內(nèi)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
那么,哪些人會被認定為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呢?其實說簡單也很簡單,那就是,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任何自然人和法律實體。
就自然人股東而言,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適用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如公司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發(fā)行股份;或如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shù)董事的權利。
- 該人有權利或?qū)嶋H上對公司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該人有權利或?qū)嶋H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託受託人或商號成員身份),符合以上載述之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總結起來,所謂重大控制權就是對公司有實質(zhì)性的控股權、分紅權、表決權、人事任免權,25%是一個重要的分界線,但并不唯一,還需根據(jù)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jù)《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要求,重要控制人如果是自然人,須記入SCR的詳情如下:
- 該人現(xiàn)時的姓名、曾用名(如有)及別名(如有);
- 該人的通訊地址,而該通訊地址不得為郵政信箱號碼;
- 該人的香港身份證號碼 (或所持有的護照的號碼和簽發(fā)國家);
- 該人成為公司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 該人對公司的控制的性質(zhì);
- 為公司提供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協(xié)助的指定代表(最少一名)的姓名和聯(lián)絡資料。
對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本案客戶的顧慮了。一旦將中國內(nèi)地身份證號記載在SCR上,那么,他的其他個人信息(比如任職單位、社會職務、財務狀況)等都將“透明”、一覽無余。
即便如此,客戶不必對該等透明過分擔憂,因為透明并不是對公眾公開,而是「只能由下述香港執(zhí)法部門」經(jīng)申請查閱:
- 公司注冊處
- 香港海關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香港警務處
- 入境事務性
- 稅務局
- 保險業(yè)監(jiān)管局
- 廉政公署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jiān)察委員會
事實上,只要客戶本身及所從事的業(yè)務無需隱藏,那么完全不必擔心。
不遵從《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其相關后果,具體見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