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董事變更,股東變更,秘書變更,都需要辦理重要控制人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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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香港公司SCR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資料須保持資料更新。如因某項更改(「須登記更改」) ,因而令某人不再是適用公司的重要控制人或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某人的任何詳情已是不正確或不完整,則須注明更改的詳情和日期。公司須在該等更改全部獲得確認或在公司知悉該等更改后7日內(nèi),把該等更改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香港公司董事、股東變更,以及秘書公司地址變更,都需要辦理SCR重要控制人備案登記。
只要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適用香港公司有重大控制權(quán),那么有變更的同時也要做SCR登記:

香港公司董事、股東變更,以及秘書公司地址變更,都需要辦理SCR重要控制人備案登記。
只要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適用香港公司有重大控制權(quán),那么有變更的同時也要做SCR登記:
- 如公司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發(fā)行股份;或如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quán)利。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quán)。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shù)董事的權(quán)利。
- 該人有權(quán)利或?qū)嶋H上對公司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該人有權(quán)利或?qū)嶋H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身份),就公司而言符合以上載述之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