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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相比于75號文及其《操作規(guī)程》,2014年7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其官方網站發(fā)布了《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4]37號)(“37號文”)及其附件《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所涉業(yè)務操作指引》:
1)沒有將特殊目的公司(若嚴格依照《操作指引》規(guī)定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的融資、股權變動等明確列為變更登記事項;
(2)取消了變更事項發(fā)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登記的時效要求;
(3)取消了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取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收入應于獲得之日起180日內調回境內的時效要求。
